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林市玉州区世纪手机店,经营场所:玉林市玉州区东龙路18号,注册号:450902600298191。

经营者:卢忠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莲平村第四屯*号。

被告:方俊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林市玉州区世纪手机店(简称世纪手机店,经营者卢忠海)与被告方俊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世纪手机店的经营者卢忠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俊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440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75400元为基数,按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计算,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俊铭无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对原告证据分析认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在玉林市玉州区东龙路18号一楼C区C7号从事二手手机批发、出售生意,被告在汕头开有一间二手手机店铺,被告从2020年起多次向原告订购二手手机,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把二手手机型号、数量通过邮寄方式送至被告汕头店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对货款数额进行结算,截至2021年4月13日被告尚欠75440元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作缺席裁判。原告与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75440元,提供有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1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利息计算方式:以75400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被告支付完货款之日止,按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计算)给原告,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关系属赊购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从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应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酌定为加计40%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俊铭支付货款75440元给原告玉林市玉州区世纪手机店;

二、被告方俊铭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玉林市玉州区世纪手机店(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75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日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0%计算)。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是843元,由被告方俊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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