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芙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杨必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芙蓉诉被告杨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芙蓉于2021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芙蓉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芙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04元,由原告吴芙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书良

人民陪审员  杨美蓉

人民陪审员  杨元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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