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芙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杨必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芙蓉诉被告杨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芙蓉于2021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芙蓉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芙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04元,由原告吴芙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书良
人民陪审员 杨美蓉
人民陪审员 杨元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