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菊,女,汉族,住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石雪远,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石雨晨,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其朵,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守宝,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菊、石雪远、石雨晨、王其朵与被执行人徐守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