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志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细拉村XXX。
被执行人郑锡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管理区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1月1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105000元及支付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434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动产: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郑锡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R×××××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2年3月24日止,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二)财付通账户:于2019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085XXX.com,当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0年12月22日止。
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申请执行人需对财产进行继续查封、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查封、冻结期限届满自行解除查封、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郑锡清户籍所在地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经该院调查回复,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