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学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申请执行人贾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韦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学登、贾国军与被执行人韦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桂0225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学登、贾国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70775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宁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收益性保险、股权、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70775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宁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学登、贾国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宁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学登、贾国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