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孙桂,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黄桂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黄桂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黄运付,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桂华、黄桂荣、黄运付银行存款569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