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房地大厦B栋。
法定代表人:宋京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隽,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熙伟,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薛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刘熙伟、薛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