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付卫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付卫国名下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付卫国名下号牌为甘JF××××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付卫国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过传统调查、现场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