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岭,职务: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红,女,****年**月**日出生,系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魏天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魏天军已支付物业费768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