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任宏波,女,汉族,住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耀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0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友隆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香港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舒航五金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五里营路北首。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锋、任宏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济宁友隆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舒航五金产品经营部、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锋、任宏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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