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振明,男,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凤,女,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织金县同富共兴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花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4MA6H80AU63。
法定代表人:潘祖江。
被告:潘祖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姜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周智,男,穿青人,****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明春与被告织金县同富共兴食用菌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潘祖江、姜霞、周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何明春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明春已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好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何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何明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党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