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固原市。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2467元,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