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固原市。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2467元,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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