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新华路甲71号。
法定代表人:郭松,系该社理事长。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万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徐勤广,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金光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沈阳康洁食品厂,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金光浩,系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执异1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开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光浩、沈阳康洁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沈阳康洁食品厂的房屋,2019年9月24日以(2019)辽1282执1292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金光浩所有的办公楼(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864平方米,房权证号:村房字第××号)、沈阳康洁食品厂所有的厂房、仓库(1、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61.24平方米,仓库;2、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274.5平方米,厂房;3、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221.44平方米,厂房)交付给购买人万权所有(身份证号2101031976××××××××).上述财产中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万权时起转移。二、上述四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在占用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一并转让给购买人万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号:于洪国用(2001)字第279号,地址: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使用面积为:6880.00平方米,使用者为:沈阳康洁食品厂)。三、购买人万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案外人万权以该裁定确定交付的房屋与实际不符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异议人万权称: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光浩、沈阳康洁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9年9月13日10时至2019年9月14日10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将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沈阳康洁食品厂办公楼、厂房、仓库予以拍卖。本人以最高价6914345元竞得拍卖标的,2019年9月24日,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282执1292号交付执行裁定书,后开原市人民法院迟迟未向本人交付拍卖标的物,本次拍卖包含建筑物4栋3521.18平方米,文件中表述1栋161.24平方米仓库查勘未见,拍卖文件表述实际查勘的3栋建筑中有两栋建筑实际没有,能够认定的只有1栋274.5平方米,建筑物缺失比率高达92.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本人的情形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恳请开原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同意撤销该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
开原市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光浩、沈阳康洁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9年9月13日10时至2019年9月14日10时对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沈阳康洁食品厂办公楼、厂房、仓库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利害关系人万权以6914345.00元的价格竞得拍卖物。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以(2019)辽1282执1292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金光浩所有的办公楼(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864平方米,房权证号:村房字第××号)、沈阳康洁食品厂所有的厂房、仓库(1、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61.24平方米,仓库;2、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274.5平方米,厂房;3、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221.44平方米,厂房)交付给购买人万权所有(身份证号2101031976××××××××).上述财产中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万权时起转移。二、上述四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在占用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一并转让给购买人万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号:于洪国用(2001)字第279号,地址: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使用面积为:6880.00平方米,使用者为:沈阳康洁食品厂)。三、购买人万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另查,实际查勘与裁定交付的房屋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
开原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其异议开原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执1292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金光浩所有的办公楼(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864平方米,房权证号:村房字第××号)、沈阳康洁食品厂所有的厂房、仓库(1、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61.24平方米,仓库;2、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274.5平方米,厂房;3、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面积1221.44平方米,厂房)交付给购买人万权所有(身份证号2101031976××××××××).上述财产中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万权时起转移。二、上述四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在占用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一并转让给购买人万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号:于洪国用(2001)字第279号,地址:于洪区陵东乡观音村,使用面积为:6880.00平方米,使用者为:沈阳康洁食品厂)。三、购买人万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复议申请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异议裁定。复议理由为,1、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有明确的拍卖要求,要求拍卖时有标的物的照片,并要求竞买人现场查看实物,异议人万权对标的物负有查明的责任;2、法院拍卖的资产同交付给异议人万权的标的物一致。故不同意撤销拍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执异157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金光浩名下的村房权证于洪字第××号(面积为1864平方米,层数为4层)房产,与拍卖照片展示的实际为2层的办公楼是否为同一标的物;拍卖的沈房权证于洪字第××号(面积为1221.44平方米,层数为2层)的厂房,与拍卖照片展示的实际为1层的厂房是否为同一标的物;异议人万权提出上述2处房产所有人为案外人白洪生,白洪生已经出示房屋产权证书,白洪生出示的产权证书是否为执行法院拍卖的房产,执行法院应查明上述事实。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原市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执异15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