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春汽车发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11号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田忠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乾坤,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2015)麦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祝乾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祝乾坤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甘泉大队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祝乾坤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甘泉大队的保证金30000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