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会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少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兴广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9558338L。

负责人:王秀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贺会林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广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贺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74458.55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之前及2019年4到8月份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维劳动服务。完工后由被告向原告给付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为原告按照被告具体委托和指派要求,为被告在广宗县境内通信线路、设备故障维修或通信线路、设备安装提供劳务服务,工作完成后,经过被告验收后核算劳务费用。原告在2015年之前劳动报酬,在2019年1月19日经核算,相关劳务费为85291.23元,刨除之前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的2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60291.23元。在2019年4月至5月份期间,完成劳务工作84次,应给付原告劳务费14167.32元。上述期间共产生劳务费74458.55元。原告履行劳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给付,原告在无奈情况下,特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原告贺会林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会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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