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以经过双方协商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