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郑天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筑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杨伟申请执行郑天福、李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郑天福、李筑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给付杨伟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2日起,以未清偿的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98.00元;保全费1,885.00元;案件执行费2,150.00元。另外,本院(2021)黔0381执346号案,郑天福、李筑敏应给付王光涛借款10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20.00元;案件执行费1,400.00元。故决定合并执行。经查:郑天福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电话;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郑天福和李筑敏夫妇名下登记的住房(三套)抵押在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注销抵押登记)。李筑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社保收入为每月1700余元,于2021年3月3日冻结。2021年6月18日,告知杨伟、王光涛相关执行情况后。杨伟、王光涛同意由法院每年提取、扣划李筑敏的社保收入,并按杨伟占60%和王光涛占40%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付清借款本息和诉讼费。第一次分配时,应优先支付杨伟预交的保全费1,885.00元。案件执行费由郑天福、李筑敏承担。2021年6月28日,短信告知李筑敏认可前述执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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