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至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金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安与被告王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该通知单后,逾期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志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