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桐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汾西县居民,现住汾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明,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金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汾西县。现住汾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丽,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孟桐生诉被告王金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孟桐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桐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桐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桐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