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在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与被保全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793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793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保全人王**名下所有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