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山东海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十甲社区十甲花园B区1-5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王福珍,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山东海容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文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培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