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赵志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