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房,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5805121011,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凤玲,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719760611702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8)豫0323民初2689号判决,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凤玲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凤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账户62×××75存款825.3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