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欣信肆通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路一巷159号。
法定代表人:付爱荣。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欣信肆通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兵1101执恢4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40987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欣信肆通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兵1101执恢4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40987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69元,由申请人新疆欣信肆通采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