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3213号龙泰综合楼256室。

法定代表人:张显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蒲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显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应还的借款本金共计:66506.34元(借款本金88500.0元,月还本息额2855.65元,共36期,已归还10期);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以66506.34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15.4%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出借人达成同意,于2018年12月06日在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出借人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88500.0元的借款:借款利率10%/年,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2月12日起,2021年12月13日止。《借款协议》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逾期每日按照剩余借款本金0.05%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协议》签订后,2018-12-12出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被告发放了汇款凭证上的借款。被告归还10期,后续被告未依约偿还等额本息。2021-1-4原告与出借人、出借人代理人共同签署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出借人将自己持有的被告的全部债权及利息、罚息等全部权利义务转让原告,并且通知被告。至此,原告取得出借人的债权人地位成为债权受让人。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归还垫付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蒲海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一份、借款协议打印件一份、债转协议打印件一份、债转短信打印件一份、被告还款流水打印件一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2日,被告蒲海为乙方(借款方),杨韩薇、李红秋为甲方(出借方),中盛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丙方(服务方),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丁方(服务方)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为Contract-20181212-48653,约定乙方有借款需求,甲方自愿以其自有资金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8500.00元(大写捌万捌仟伍佰元整),借款年利率10%(365天/年),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起,2021年12月13日止,月还本息金额人民币2855.65元(大写贰仟捌佰伍拾伍元陆角伍分)。3.1条约定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3.2条约定每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顺延。3.6条约定如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和(或)按原借款利率正常支付利息外,还应每日承担逾期罚息(金额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三点久,按日计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丁方有权代理甲方在必要时对乙方进行违约提醒及维权,乙方对上述事宜已明确知晓并应积极配合。4.1.7约定鉴于融贝网出借人网络出借模式的特殊需求,为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出借利益,甲方全体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丁方:A在符合本协议4.1.8条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或融贝网公告的债权转让的情形发生时,由丁方代表甲方全体与债权受让人或与债权受让人、乙方一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以及其他与债权转让有关的合同、文件;B.将债权转让事宜(包括债权受让人等)通知乙方;4.1.8约定为集中维护甲方出借权利,当乙方未能按期如数清偿任意一期借款本息时,甲方全体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丁方居间介绍的其他愿意受让该项债权的第三人。甲方全体在此授权丁方:上述情形发生之后,由丁方作为甲方全体的代理人,代为选择债权受让人:代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涉及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所有合同、文件:代为向乙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代为决定或进行其他与债权转让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视实际情况独立决定债权转让的价格、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时间和方式等。自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至乙方时,债权受让人取代甲方成为本借款协议新的债权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逾期罚息、利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等权利义务。4.2.2约定乙方同意,如乙方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达【3】天)(本金或/和利息),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乙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根据本协议、《借款服务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4.2.6约定乙方确认甲方有权转让其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授权丁方代为处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以及将债权转让事项在融贝网网站以公示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而无须丁方再行出具甲方的书面委托。在债权转让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债权受让人名下,乙方承诺其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偿还每期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如有)。7.2约定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以在本协议上预留的联络邮箱,作为各方之间往来及争议解决时涉诉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并以在本协议上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短信通知。2018年12月12日出借人向被告汇款共计88500元,被告按月归还10期后未再依约还款。2021年1月4日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出借人的代理人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融贝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出借人对被告蒲海享有的债权转让于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告。后被告未偿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被告蒲海与杨韩薇、李红秋签订《借款协议》后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蒲海不按约定还款则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剩余本金应为63916.67元,被告蒲海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蒲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63916.6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以6391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玖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蒲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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