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虹桥街道繁荣路社区宜居小区物业办公室(新华路35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会岭,职务经理。

被告:隋丰洪,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隋丰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将物业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隋丰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丰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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