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凤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女,汉族,大专文化,社区工作者,现住逊克县。 被告:徐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山与被告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凤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凤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喜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迟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