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9。

负责人:李学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敏,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之1,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告梁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奋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7943.1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1614.57元,罚息为2027.67元,复利为116.87元,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8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提交贷款申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1.主合同签订情况。合同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名称为《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被告梁奋志,借款本金286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根据合同第1.3条,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贰拾捌。合同第8.1条约定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合同第8.3条约定复利利率按罚息借款利率计算。2.被告的违约情况。被告逾期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尚欠本金为27943.13元、利息1614.57元、罚息2027.67元、复利116.87元。3.律师费情况。律师费为6800元,根据合同第8.5条,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本息,但被告拒不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系统欠款截图、委托清收协议各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原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另查明,截止至2021年2月27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7943.13元,利息1614.57元,罚息2617.61元,复利150.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止至2021年2月27日的借款本金27943.13元,利息1614.57元,罚息2617.61元,复利150.96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21年2月28日起,被告应支付原告以所欠贷款本金27943.13元及所欠利息1614.5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不可计算复利。

关于律师费问题。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基于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68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奋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943.13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1614.57元,罚息2617.61元,复利150.96元,从2021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27943.13元及所欠利息1614.57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梁奋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被告梁奋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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