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惠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高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惠泉与被告高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沈惠泉以与高宏军私下协商为由,于同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惠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惠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沈惠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