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盘锦路860-1号。 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兰英,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告:乾正辉,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乾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乾正辉已将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物业费交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安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 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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