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红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郭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红明与被告郭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明、被告郭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96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刮腻子等室内装饰装修,欠工人工资款39630元,出具协议一份,出具工程量结算单6份,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的工人工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依法处理,被告没有办法和原告商量。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达成协议,被告郭松雇佣原告刘红明从事刮腻子、刷漆等室内装饰装修,最后以工程量为准,根据被告郭松书写的工程量结算单,刮瓷6090元,刮腻子33630元,共计3972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工程款均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可以推算出被告郭松尚欠原告刘红明劳务费3972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963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松称已经支付给了原告部分款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郭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松支付给原告刘红明劳务费3963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郭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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