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鹏飞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梁成祥,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耀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
被告:陈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
被告:辽宁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刁英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庄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丹东鹏飞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波、陈惠敏、辽宁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鹏飞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鹏飞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本院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460元,本院退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