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995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相关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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