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张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给被执行人张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某1名下银行有零星存款、无商品房、无工商注册信息。在执行中,张某1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0元后再未履行法定义务,自称其无能力继续履行。后本院对双方进行和解执行,申请人张某要求依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双方分歧较大,和解未能达成。因被执行人张某1未继续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拉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