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迎宾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888374-7。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1084-6。 法定代表人:吴三九,该委员会副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公司)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庆开发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中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8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文革 审判员  江龙伟 审判员  魏长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童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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