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安春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胡红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号*单元*号。
审理经过 关于李兴平与安春靓、胡红钢人格权纠纷一案,(2020)川0113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安春靓、胡红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兴平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安春靓、胡红钢分别向本院承诺,从7月开始每月每人分别偿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