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陈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唐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鹏,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玉,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原案被执行人):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村西崖屯*号,现被羁押于大连南关岭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陈凤梅诉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王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凤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凤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