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立群,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忠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云祥与被执行人陈忠林、芦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02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