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马正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81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正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正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