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幢1号(三一〇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总经理。
被告:唐柳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黄运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柳青、黄运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