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凡与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帝兵,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云春,住址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旺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凡与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凡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凡撤回对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凡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锋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群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