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承彦,男,,汉族,住融水县。 被告:谭波,男,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承彦与被告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承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承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琼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紫眉 书 记 员 黄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