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承彦,男,,汉族,住融水县。 被告:谭波,男,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承彦与被告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承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承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琼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紫眉 书 记 员 黄粲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