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林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帅与被告彭林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帅于2021年9月2日以案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林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帅撤回对被告彭林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杨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