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匀市匀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67号金海岸丽阳居5层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80668608U。 法定代表人:彭兴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袁家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59072834A。 法定代表人:张捷麟。
审理经过
原告都匀市匀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佛顶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都匀市匀安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匀安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匀市匀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9元,由原告都匀市匀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琳琳 代理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