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六里10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1U6Q3R。
法定代表人:徐治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碑店市五一北路撕夜歌厅,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五一北路世界城对面撕夜一楼。注册号:130684600195705。
经营者:赵建龙。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碑店市五一北路撕夜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