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河坊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9370858-8。
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织机构代码19822993-4。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丁英文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2314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