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明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明贵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24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李超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初2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