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安平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693717131348
法定代表人:黄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修才,男,成年,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修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修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将物业费交付了给原告,现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赣州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