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璟瑶,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宝峰与被申请人韩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宝峰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费15018元,减半收取7509元,由申请人曹宝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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