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秀辰电子厂,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
经营者:沙金潇,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同银,男,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住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秀辰电子厂与被执行人王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68575元,缴纳垫付诉讼费2586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429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存款和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同银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计17359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173590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